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虞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虞某删除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共6万元。被告虞某服从法院判决,现已履行删除、道歉及赔偿义务。
2021年左右开始,虞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AI换脸”软件非法处理他人人脸信息,将他人人脸信息与部分视频中的人脸信息进行替换合成,制作生成虚假的换脸视频和图片。上述行为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多数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侵害。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虞某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虞某使用换脸软件深度合成伪造视频和图片,未经相关信息主体同意,大量搜集、提取、替换、合成、存储他人人脸敏感信息等个人信息,并将深度合成伪造视频、图片发布于2000多人的多个社交软件群组中。同时,其还为他人提供不特定主体的人脸替换定制服务,并为牟利而对外销售换脸软件、传授换脸技术教程,获得非法利益数万余元。上述行为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损害了相关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该案通过司法裁判,引导技术开发、应用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科技伦理道德,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研发应用环境,保护和鼓励新兴智能技术的有益探索。同时,明确对于换脸软件等深度合成技术应用的规制,应当从其参与者入手,以规制深度合成技术使用目的为路径,实现深度合成技术的合理使用,避免相关技术对个人、社会、国家造成风险。
来源:中国法院网
记者:余建华
通讯员:陈昊
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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